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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學會章程


 

中華民國63年12月28日會員成立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70年 6月 5日會員大會第一次修正

中華民國77年 5月28日會員大會第二次修正

中華民國80年 3月28日第五屆理監事會議初審通過

中華民國88年 3月11日第九屆第七次理監事會議初審通過

中華民國88年 6月 2日會員大會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環境保護學會(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Society of Taiwan)。

第二條 本會以聯絡國內外人士,共圖環境科學之發揚及應用,以期達成保護環境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本會會址由當屆理事會決定)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 舉辦環境科學演講及討論。
  • 提倡環境科學之研究並設法籌募該項研究經費。
  • 辦理環境保護有關之研究及服務計畫。
  • 徵集環境科學圖書,調查國內外保護環境科學事業之發展,供學術界及實業界之參考。
  • 配合政府「保護環境決策」,協助工業界解決環境污染問題。
  • 發行有關環境科學研究書刊。
  • 訓練及推薦環境科學專門人才。
  • 促進國際環境保護之交流與合作。
  • 辦理其他有關保護環境事項。
  •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五種:正會員、團體會員、名譽會員、贊助會員及學生會員。

    第六條 入會資格:
     
  • 正會員:凡從事環境有關工作或對環境保護有興趣,經會員二人之介紹及本會理事會通過者。
  • 團體會員:凡與環境保護有關公民營機構,經本會理事會通過者。
  • 名譽會員:凡對於環境科學及事業有特殊貢獻,由本會理事會提出,經大會議決通過者。
  • 贊助會員:凡贊助本會,由本會理事會提出,經大會議決通過者。
  • 學生會員:凡在校之學生,經會員二人之介紹及本會理事會通過者。

  • 第七條 凡本會會員因故自願出會者,應具函說明,並經理事會通過,即准其退會。

    第八條 凡本會會員,言行有損及本會信譽者,經會員五人以上之署名檢舉,報經監事會,查明屬實後,送理事會提會員大會將其除名。

    第九條 會員權利與義務如下:
     
    一、正會員:
    (一) 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 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 參加大會及其他臨時集會。
    (四) 優待訂閱本會各種刊物。
    (五) 享受本會所舉辦各種事業上之權益。
    (六)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七) 繳納本會各種會費。
    (八) 擔任研究、調查、服務、演講及投稿本會刊物。

      二、團體會員:
      (一) 除無被選舉權外,其權利和義務與正會員相同。
    (二) 派代表一人參加本會年會。

      三、名譽會員:
      (一) 贈閱本會刊物。
    (二) 參加本會年會。
    (三) 無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權。

      四、贊助會員:
      (一) 贈閱本會刊物。
    (二) 參加本會年會。
    (三) 無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權。

      五、學生會員:
      (一) 贈閱本會刊物。
    (二) 參加本會年會。
    (三) 無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權。

    第四章 組織

    第十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依法選出會員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選舉辦法另訂之,關於會章之修改,須經全體會員之複決,理監事之選舉須由全體會員為之。

    第十二條 本會設理事廿一人,由正會員及團體會員代表選舉之,組織理事會。

    第十三條 本會理事互選五人為常務理事,並就常務理事中選出一人為理事長,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綜理事宜。卸任理事長,均為本會之名譽理事,得出席理事會,但無表決權。

    第十四條 本會設候補理事七人,如理事出缺時,按所得選票多寡依次遞補之。

    第十五條 理事會設秘書長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幹事若干人,由理事長視會務需要任用之。秘書長之任務如下:
      一、保管本會印信。
    二、承理事長之命令召集理事會。
    三、處理並保管本會一切會務文件。
    四、辦理會員入會手續。
    五、處理本會一切收支事項並保管各項單據。
    六、本會及各委員會交辦事項。
    七、幹事協助秘書長辦理會務。

    第十六條 本會設監事七人,由正會員及團體會員代表選舉之,組織監事會。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辦理經常事務。

    第十七條 本會設候補監事二人,如監事出缺時,按得票多寡,依次遞補之。

    第十八條 本會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如研究委員會、編輯委員會、基金委員會及推選委員會;各委員會之主任委員以本會理事擔任為原則,各委員人數及人選由理事會決定後聘任之。

    第五章 職權

    第十九條 理事長綜理會務,執行大會與理事會之決議,並對外代表本會。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理事長不能執行會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廿一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 聘免工作人員。
    六、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廿二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六章 選舉

    第廿三條 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廿四條 理事及監事由全體正會員及團體會員代表選舉之,隔屆得用通訊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

    第廿五條 理監事除召開會員大會選舉外,得由本會推選委員會推薦候選人名單,提交理監事聯席會議決定後,連同選舉票於每年大會前二個月分寄各會員圈定;但會員得選舉名單以外之會員。選舉票須於大會前一個月寄回,逾期以棄權論。

    第七章 會議

    第廿六條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均由理事長召集之。

    第廿七條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舉行理監事聯席會議及常務理監事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分由理事長及常務監事召集之。

    第廿八條 會員大會應於大會召開十五日前通知之,但因緊急事項召集臨時會議時不在此限。

    第廿九條 各種會議,除修改章程,處分不動產,須經會員大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行之外,以過半數為法定人數,會員不能出席時,得委託其他會員為代表,但每人以代表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 新舊職員交接於每年一月底以前舉行之。

    第八章 經費

    第卅一條 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充之
      一、入會費:正會員、永久會員及團體會員均各貳佰元,學生會員為壹佰元,應於入會時一次繳納。
    二、常年會費:正會員新台幣伍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以上;學生會員新台幣參佰元。
    三、凡一次繳納常年會費十二年者,為永久會員。
    四、補助費。
    五、服務費。
    六、自由捐。
    七、基金之孳息。

    第卅二條 凡特別捐款或會員一次繳納十二年之會費;應儲存為基金,非經理監事聯席會議之議決,不得動支本金。

    第卅三條 本會各種經費之收入,交本會秘書長或秘書長指定之人員依法保管之。

    第卅四條 凡會員連續二年不繳納常年會費者,停止其會員權利,經補繳會費則恢復其權利;
    永久會員連續二年不參加會員大會者,停止其會員權利,經申請則恢復其權利。

    第卅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六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經理監事會通過,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九章 附則

    第卅七條 本會各項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卅八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卅九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內政部核准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